法律依据:《中华共和国争议调解裁法》 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达成调解协议,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。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请支付令。
条例规定,因支付拖欠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达成调解协议,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,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。根据《最高关于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六条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对合法定情形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。撤销权是法律赋予通常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。
《争议调解裁法》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达成调解协议,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,者可以持调解协。您好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条和最高《民诉法适用意见》215条规定,债权人请支付令必合。
该法16条规定:“因支付拖欠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,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,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。【法条原文】 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达成调解协议,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,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。
来源:巧家县农业信息